要旨
函詢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第 18 條之 2 至第 18 條之 6 少年逮捕、同行與刑事訴訟法檢察官訊問證人規定相關疑義
主旨
有關貴院所詢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第 18 條之 2 至第 18 條之 6少年逮捕、同行與刑事訴訟法檢察官訊問證人規定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4 年 3 月 7 日院高文正字第 1140005770 號函。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係採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即不論何人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前揭觸法行為者,應移送少年法院依法處理。又少事法於 112 年 6 月 21日修正新增「移送前程序」,少年法院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前,均屬少年法院先議權行使範疇,與刑事案件之追訴及偵查程序不同。次依少事法第 18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 24 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若法官通知司法警察(官)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稱少年經逮捕或同行後,於移送法院前,是否得由檢察官以證人方式訊問一節,允依前揭規定意旨,於司法警察(官)調查後,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以避免少年先歷經預定用於成年被告之刑事司法程序,影響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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