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應妥適遮隱未成年人、被害人等依法不得揭示身分之資訊隱私
主旨
請督促所屬,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應妥適遮隱未成年人、被害人等依法不得揭示身分之資訊隱私,以符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及相關法令意旨,請查照。
說明
本院多次函文提示,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切實檢視裁判內容有無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等依法不得公開或不得揭示資訊隱私之內容,並為妥處後上傳公開。惟仍有部分書記官疏未注意,爰請督促確實參照本院 108年 9 月 24 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6214 號函及 111 年 4 月 1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10011423 號函辦理,併檢附前開 2 函供參。正 本: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本院資訊處(並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6214 號
主旨
為保障兒童及少年隱私與最佳利益,檢送「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相關法令彙整表」及「裁判書公開及公示送達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作業參考範例」各 1 份,請切實向所屬宣達,辦理涉及兒童及少年之裁判書公開、宣示、公示送達或發布新聞稿時,參照相關法令規定及作業原則妥處,並於 108 年 9 月 30 日前依附表填復宣達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據各界反應,本院外網之「裁判書查詢」及「判解函釋」中,裁判內容涉有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部分,時有識別資料遮掩不全之情事,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之疑慮;臺北巿政府亦函請裁判書公開時,應落實前開法律規定。 二、兒童權利公約已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及隱私權保障原則,故法院於辦理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86 條之裁判宣示及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妥適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以資周全,並避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而受裁罰,爰彙整不得揭露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之相關法令與裁判書及公示送達之遮掩作業參考範例,以利辦理旨揭作業時有所依循,並請確實宣達。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公共關係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 函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10011423 號
主旨
法院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依法律規定須遮隱裁判書特定內容時,應檢視裁判書全文(含當事人欄),並為一致之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1 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 2 項)。」裁判書全文之自然人姓名,原則上均應公開,但就「自然人姓名以外」足資辨別該個人之資料(例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職稱等),得有不公開之裁量空間;又如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時,應依其規定不公開裁判書或公開裁判書但須遮隱特定內容,合先敘明。 二、依法律規定須遮隱裁判書特定內容時,應檢視裁判書全文(含當事人欄),倘主文欄以下自然人姓名有遮隱之必要,當事人欄之同一自然人姓名應為一致之遮隱處理。舉例而言,裁判書內容涉及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第 2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以予遮隱,倘性侵害加害人(即被告)之姓名涉及足資識別性侵害被害人身份而有遮隱之必要,裁判書全文(含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之姓名,均應予遮隱,方符上開規定意旨。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