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為利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實務運作,請各法院依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40008146 號函文中說明三和說明四辦理
主旨
為利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實務運作,請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4 年 3 月 18 日院臺法長字第 1145004758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 114 年 2 月 20 日召開「研商少年事件處理法成少共犯之移送前程序事宜會議」,會中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就下列議題請本院協助轉知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合先敘明。 三、就移送前程序之管轄權,有少年法院以需保護性為由,認定少年戶籍地之法院始具管轄權,因而駁回強制處分相關令狀之聲請,致警方須異地奔波,影響偵辦時效部分: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14 條規定,少年之住所、居所或其所在地,以及觸法行為地之少年法院就少年保護事件均有管轄權。次依少事法第 15 條前段規定,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得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移轉管轄,其立法理由並揭示「為使少年法院慎重移轉管轄,故增訂須於『經調查後』始能移轉管轄,以防止浮濫移送」,可知為保障少年權益,應由少年調查官調查移轉管轄是否符合少年之最佳利益。 (二)移送前程序規定,係司法警察(官)發現少年疑有觸法行為,為蒐集證據而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儘速確認審判權之有無,所增設相關保障少年權益之規定(少事法第 18 條之 1 立法理由參照)。從而,少年移送前程序係蒐集證據階段,少年有無觸法之事實尚在調查中,此與少事法第 15 條所示之「移送後繫屬事件」有別。故少年法院收到前開聲請時,不宜逕依少事法第 15 條規定以未具管轄權為由駁回其聲請。易言之,有關少年移送前程序就管轄權之認定,允宜適用少事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 四、就成少共犯案件少年法院與地檢署有應互相協助事項,協調可行之運作模式部分:考量移送前程序具有證據保全強制處分之特性,少年法院法官非受理本案之調查、審理,為緊急保全證據、阻止少年繼續為觸法行為,或防止擴大反覆實施觸法行為,少年法官允宜更具積極性及機動性,採優勢證據原則,迅速裁量准駁,以維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故如各地方檢察署或轄區警察機關召開成少共犯或少年移送前程序之相關會議,邀請少年法官出席時,宜出席與會,以強化溝通,例如就成少共犯取證過程之情資交換、建立即時聯繫窗口等,並增進防治成少共犯、保護少年之效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