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新增 Q10-1、A10-1 、修正 Q12、A12) ,供辦理刑事案件參考
主旨
修正「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新增 Q10-1、A10-1 、修正 Q12、 A12) 1 份,請轉知辦理刑事案件之庭長、法官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13 年 5 月 1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130201040 號、113 年12 月 26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130202455 號函諒達。 二、有關鑑定人經法院傳喚到庭時,當事人、辯護人如何進行交互詰問以及機關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到庭,得否向法院請求報酬等疑義,爰新增 Q10-1、A10-1 、修正 Q12、A12 ,並提供修正後之旨揭問答集供參。 三、至上開 A12 提及之「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鑑定收費參考基準」,鑑於衛生福利部刻正修正參考基準之內容,嗣該部函頒後,再行轉知,附此敘明。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毋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毋庸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均請查照)、本院資訊處(請增列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