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加強辦理之事項,以利法院妥速評估風險及裁定核發保護令
主旨
請轉知所屬,於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加強辦理如說明事項,以利法院妥速評估風險及裁定核發保護令,俾迅速周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與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14 年 7 月 31 日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0922 號函諒達。 二、為利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時,妥速進行風險評估及裁定核發保護令,本院以前函副知有關參與「家暴防治網絡聯繫會議」及「跨網絡平台會議」之提醒事項在案,合先敘明。 三、法院審理民事保護令事件,綜整卷證,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始得裁定核發保護令。為提升民事保護令核發之時效性,以妥速保護被害人等之人身安全,請轉知所屬個管保護社工、家防官,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協助被害人聲請時,請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聲請時,應檢附通報表、報案單、被害人驗傷單(或傷勢外觀照片)、被害人及加害人筆錄、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提供被害人協助診療、驗傷、採證之相關證據等資料;未能於聲請時一併檢附,應於事後儘速補送上開相關資料予法院。 (二)於法院審理期間,如受通報、被害人告知或獲悉相對人於法院審理期間,又對被害人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曾有實施家庭暴力(史)、或有藥癮、酒癮、情緒障礙、物質濫用、高暴力人格違常等高風險因子資訊,應即時函送(報)法院,以利法院完整掌握保護令事件個案危險情狀,妥速評估風險及迅速裁定核發周妥之保護令 。 (三)高風險個案,請社政單位應依家暴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4、5、6、7、9 款規定,加強辦理上開各款規定之救援、緊急(或庇護)安置,提供目睹家暴兒少等身心協助、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踪輔導、辦理危險評估及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等措施;警政機關亦請依家暴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再發生之規定,尤應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查訪並告誡相對人。上開社政單位及警政機關所為之處遇措施及作為,請適時函送法院參辦,以利妥速核發周妥之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等人身安全。
正本
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知所屬法院,臺灣高雄及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知所屬法院)、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