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司法警察機關查獲少年持有純質淨重未滿 5 公克之第三、四級毒品,得否由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疑義
主旨
有關司法警察機關查獲少年持有純質淨重未滿 5 公克之第三、四級毒品,是否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由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貴署所轄各司法警察機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及行政院 114 年 7 月 9 日共同召開「協商成少共犯議題會議」決議辦理(如附件)。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三、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少年持有純質淨重未滿 5 公克之第三、四級毒品,依上開規定可知,非屬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曝險行為,尚無法依少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處理;惟如有事實足認少年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之目的係為預備轉讓或意圖販賣,屬預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5、8 條規定而為其所不罰之行為,且經綜合評估認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自得依少事法第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規定,認少年有預備犯罪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通知少輔會處理。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