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爰訂明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符合第 2 項除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規定適用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4 年 8 月 1 日文綜字第 114302168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 4 項)。」其立法意旨係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爰訂明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依上開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符合第 2 項除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違反者,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三、次按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是財團法人財務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本即於年度開始之初,已經審慎評估及規劃,倘年度內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執行,斟酌財務收支狀況並遵守普遍性、公平性原則,尚不致發生無法預估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之情形(本部 108 年 5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500 號書函參照)。 四、綜上,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獎助或捐贈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如非屬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除書第 1 至 3 款之情形,應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為之(本部 109 年 12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903516120 號函參照)。至來函所詢情形,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及貴部監督權責,仍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