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歷久耕種旗地之佃戶,應推定其有佃權。編註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耕種旗地」、「因慣行而發生佃權」,現今社會均不可能發生,本則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