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家長請求將家屬入譜,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係注意家屬全體之利益事項,同宗集合修譜,各家家長對於家屬入譜事項,自屬有權主持。
案由
上訴人 趙特 趙扶南 被上訴人 趙柄 右當事人間請求入譜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湖南高等法院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家長請求將家屬入譜,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係注意家屬全體之利益事項,同宗集合修譜,各家家長對於家屬入譜事項,自屬有權主持。本院湘粵分庭前次發回更審,即經予以示明,本件被上訴人請求將其本人及妻兒子女刊入譜牒,屬於家長管理家務權責範圍,不能謂無訴權,原判決復經闡明其理由,上訴人仍齗齗以被上訴人逕以自己名義起訴,於當事人之適格為有欠缺,殊無可採,次查上訴人等主修族譜拒絕被上訴人及其妻陳六姑子荷○女松齡刊入譜牒無非以被上訴人係以嬸為妻,有背善良風俗,及未繳修譜費用譜已修成無法補入為理由,第按族譜為一族丁口世系之紀錄,凡屬組成宗族之份子均有要求入譜之權,被上訴人之妻陳六姑,雖與已故趙剛即趙詩純有過婚姻關係,然被上訴人與趙剛為十七親等之血親,與陳六姑亦即十七親等之姻親,業經原審斟酌附卷趙氏二修族譜所載,為適法之認定,是其結為婚姻,既未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要無有背善良風俗之可言,至被上訴人未繳修譜費用,固可向之追收譜雖修成,亦非無更正之法,上訴人竟併執為拒絕被上訴人入譜請求之論據,尤無可採,爰予維持第一審如被上訴人聲明之判決,於法尚非有違,茲上訴人仍執其抗辯為不服原判決之論據,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