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告竊盜及詐欺部分與其強劫殺人,既無牽連或連續關係,即應依通常刑事訴訟程序予以審判,自無適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條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被告竊盜及詐欺部分與其強劫殺人,既無牽連或連續關係,即應依通常刑事訴訟程序予以審判,自無適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條之餘地。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不再援用理由: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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