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約金,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業將租賃物建築完成後全部點交,由被上訴代表東亞公司接受完畢,已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之事實,原審未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調查認定,以為斟酌減少其違約金之參據,而仍按約定之最高數額命上訴人給付,亦難謂為允洽。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約金,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業將租賃物建築完成後全部點交,由被上訴代表東亞公司接受完畢,已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之事實,原審未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調查認定,以為斟酌減少其違約金之參據,而仍按約定之最高數額命上訴人給付,亦難謂為允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