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民法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第一項),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第二項)」。必須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始有該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