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系爭土地中之一六八之八號一筆於六十三年五月易主,系爭土地之出租人易為上訴人二人,每人應得之租金額究依何種標準計算,上訴人從未聯名通知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無法給付。從而其遲延給付,自係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依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被上訴人不負遲延責任。亦即被上訴人並無給付遲延利息之義務。 (二) 兩造就系爭土地設定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登記,係屬物權。此物權應於存續期間屆滿時消滅。至於此物權消滅後,兩造就系爭土地仍有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存在,則係債權。除當事人間之真意含有不塗銷原地上權之登記者外,此種債權既無使已消滅之物權 (地上權) 復活之效力,上訴人訴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即屬正當。被上訴人能否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就前開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另行辦理地上權登記,則係另一問題。原審未注意及此,遽謂上訴人訴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並無合法根據,自欠斟酌。
案由
上訴人 蔡元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山 上訴人 蔡嵩山 被上訴人 高美寶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六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請求,並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發回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關於駁回部分: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租系爭坐落高雄市○○○段第一六八及一六八之八號土地內一部,建築房屋,已辦畢自四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四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被上訴人應付之六十四年一月八日起之地租,並經另案確定判決調整為每月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零五元五角五分。被上訴人積欠之六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六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之地租二萬一千九百五十一元一角三分,亦經另案判命如數給付並加給遲延利息確定。經上訴人於六十六年一月五日催告被上訴人於十日內繳清欠租,竟不置理,乃於同月十八日以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表示終止租約,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拆屋還地,給付六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六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止之租金三萬零五百零五元四角五分,並自租約終止之日起至還地日止按租金標準賠償損害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租金均經合法提存,並未欠租等語;資為抗辯。原審以:兩造爭執焦點,在被上訴人之提存租金是否合法。系爭土地之租金在未經另案判決調整前,每月為六百八十八元一角,又六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六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之租金二萬一千九百五十元一角三分應加給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就前者按月以六百八十八元計算提存(即依社會通常觀念,角以下不計,故少算一角),依誠信原則,尚非違約。就後者於提存時雖未加計遲延利息,但因系爭土地中之一六八之八號一筆於六十三年五月易主,系爭土地之出租人易為上訴人二人,每人應得之租金額究依何種標準計算,上訴人從未聯名通知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無法給付。從而其遲延給付,自係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依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被上訴人不負遲延責任。亦即被上訴人並無給付遲延利息之義務,其提存係依債務本旨,自發生提存之效力,上訴人不得據以終止租約。兩造就系爭土地之租約關係仍屬繼續存在,上訴人訴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賠償損害,無從准許。被上訴人已將截至六十六年十月七日止之租金提存,為不爭之事實,上訴人猶求被上訴人給付自六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六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止之租金,亦無從准許。在判決內就兩造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分別說明其取捨意見。因就此部分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廢棄,改判上訴人敗訴,於法核無違誤。上訴論旨,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為不當,而執以求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廢棄,非有理由。 二、關於發回部分:上訴人又以被上訴人在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其存續期間已於四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屆滿,地上權顯已消滅為由,求為命被上訴人塗銷此項地上權登記之判決(一審卷五頁反面)。原審以兩造就系爭土地既有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上訴人求將地上權登記塗銷,並無合法根據。因就此部分亦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但查兩造就系爭土地設定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登記,係屬物權。此物權應於存續期間屆滿時消滅。至於此物權消滅後,兩造就系爭土地仍有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存在,則係債權。除當事人間之真意含有不塗銷原地上權之登記者外,此種債權既無使已消滅之物權(地上權)復活之效力,上訴人訴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即屬正當。被上訴人能否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就前開不定期限之租賃關係另行辦理地上權登記,則係另一問題。原審未注意及此,遽謂上訴人訴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並無合法根據,自欠斟酌。上訴論旨,就此部分求將原判決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無理由,一部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