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原審法院刑事庭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撤銷,復將被上訴人在原審提起之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茲原判決竟將上開經撤銷之第一審判決再度予以廢棄,改判如被上訴人之所聲明,自屬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
案由
上訴人 蔡金柳 被上訴人 林游萬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七十一年上字第一一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七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小豬價金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零肆佰伍拾元。案經同法院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嗣被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旋經原審法院刑事庭於七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七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撤銷,復將被上訴人在原審提起之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茲原判決竟將上開經撤銷之第一審判決再度予以廢棄,改判如被上訴人之所聲明,自屬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法,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