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係於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始行訂定發布施行,依法令不溯既往原則,再審被告於七十二年十月七日退休時當無其適用,該確定判決依據再審被告退休當時有效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而為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
案由
再審原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再審被告 蘇振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本院再審判決(七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二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再審原告前以再審被告所領之新台幣七千四百元,係伊公司發給員工之中秋節獎金,並非按月發給之薪資,本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四一○號確定判決將其併入再審被告退休前三個月之平均工資內計算其退休金,有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係於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始行訂定發布施行,依法令不溯既往原則,再審被告於七十二年十月七日退休時當無其適用,該確定判決依據再審被告退休當時有效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而為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遂以七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二六號判決將其再審之訴駁回,於法並無違背,茲再審原告復以本院七十四年台再字第一二六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原因,提起再審之訴,殊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