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並非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僅為被收養人之父母,其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而聲請指定管轄,自為法所不許。
案由
聲請人 謝武憲 謝顏燕玉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等願將長子謝岳錡及長女謝宛秦為美國人李吾三及李得立夫妻收養為養子女,並已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在美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羅安琪辦事處辦妥收養手續,為此聲請認可前述收養關係,聲請指定管轄法院等情。按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並非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僅為被收養人之父母,其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而聲請指定管轄,自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