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係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其原因事實,故在法院就其聲請是否准許為裁定以前,當事人如有資力繳納裁判費,即無必要聲請訴訟救助。其所以未預繳裁判費,乃期待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因此,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在未經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以前,殊難以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為由,認當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若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始得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
案由
抗告人 陳正炎 住台灣省台中縣神岡鄉○○村○○路一八六巷二十四號(台中 監獄執行中) 右抗告人因與沈美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係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其原因事實,故在法院就其聲請是否准許為裁定以前,當事人如有資力繳納裁判費,即無必要聲請訴訟救助。其所以未預繳裁判費,乃期待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因此,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在未經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以前,殊難以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為由,認當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若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始得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沈美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稱台中地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判決提起上訴,嗣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台中地院裁定移送原法院。原法院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未及送達該裁定於抗告人,即於同日以抗告人未依台中地院裁定所定限期內繳納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自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孫 森 焱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蕭 亨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