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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具價值裁判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非字第 373 號 刑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 案由摘要:過失傷害等罪

要旨

西

案由

主文

理由

調調穿1.2.Dauerdelikt Zustandsdelikt使3.使Klammerwirkung耀調穿穿 使便西穿穿穿貿沿貿穿貿穿調調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要旨) 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 ★無犯意關聯性:應為數行為、1過失傷害+2醉態駕駛=侵害2種法益→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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