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固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但第三審係法律審,其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即可明瞭。是以第三審上訴理由必須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始屬合法。本件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固於民國七十年十月廿七日提起上訴,並於同年十一月三日補提上訴理由狀,然其理由所述僅謂:「上訴人與呂○惠係兩廂情願,上訴人對之絕無玩弄之意,且現有四個嗷嗷待哺之幼兒,依靠上訴人生活,如定案執行,全家必三餐不繼,陷入絕境,請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云云,至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道及,衡以上開規定,其上訴尚非合法。
案由
上訴人 游水僯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卅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七十年度上更(四)字第二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固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但第三審係法律審,其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即可明瞭。是以第三審上訴理由必須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始屬合法。本件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固於民國七十年十月廿七日提起上訴,並於同年十一月三日補提上訴理由狀,然其理由所述僅謂:「上訴人與呂美惠係兩廂情願,上訴人對之絕無玩弄之意,且現有四個嗷嗷待哺之幼兒,依靠上訴人生活,如定案執行,全家必三餐不繼,陷入絕境,請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云云,至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道及,衡以上開規定,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