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原判決係兼採上訴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對於警訊中自白之指摘,自與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之合法性無涉。
案由
上 訴 人 陳 俊 鵬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七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本件贓車確係上訴人向「阿進」者借用,上訴人自己另有車輛,並無竊車之理由。扣案之起子為車內原有之物,非上訴人所有,警訊中因脅迫而為不實之自白,原審未予詳查,遽論罪刑,有判決不備理由及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並請求宣告緩刑云云,惟查原判決依據上訴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與被害人之指訴及贓物領據,認定上訴人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論處上訴人攜帶兇器竊盜罪刑,已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上訴人所辯贓車借自「阿進」,非其所偷,及起子為車內原有之物等語為無可採,於理由內詳加說明。而原判決係兼採上訴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對於警訊中自白之指摘,自與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之合法性無涉。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徒為事實之爭執及請求宣告緩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八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