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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具價值裁判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050 號 刑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2 期 47-53 頁
  • 案由摘要:常業詐欺

要旨

使

案由

主文

理由

便便使使使 調調使使使使使使使使使使調使調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要旨 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二款所稱「供犯罪預備之物」,係指以供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之用為目的所預備之物,而尚未使用者。申言之,乃以供預備犯特定罪之目的所用之物,而屬於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前,所預備者而言。此項物件,並非犯罪構成要件應具備而不可或缺者,與刑法上處罰預備行為之獨立罪所用之構成物,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者有別,故「供犯罪預備之物」之沒收,並不以法律有明文處罰預備犯者為絕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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