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等級之原因為何,應可不問,縱令廠商發貨錯誤屬實,亦僅該廠商對原告應負私法上之責任,不影響原告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
案由
原 告 佑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三巷二號之一 代 表 人 林村源 住同右 被告官署 財政部台北關 右原告因沒收物品事件,不服財政部關務署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台北關報運進口 ENIZ00 800GM/KG PADKING:INIOKILO TINS 計五聽,共五十公斤,經關查驗發現實際為 PROPIONYL ERYTHROMYCIN LAURTL SULFATE 50KGS,該關以其與原申報者不符,依法予以沒收處分,原告不服,聲明異議,復經財政部關務署決定維持原處分,乃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原被告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本公司向意大利購辦進口原料,依法經國際貿易局核准,進口貨名稱係根據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所申請,國外寄達貨品與本公司申請進口貨品,其主要成分相同,其效能治病症亦完全相同,僅差在成分之高低,本公司為對外貿易信譽,不能拒絕付款或要求賠償,最多請求調換,請其負高低單位之差額及運雜費,並非本公司故意矇混進口, (其主要成分比較參考附表及藥典) 至於該藥品價格,本公司所申報者完全正確,自與台北關根據不同廠牌者不同,故本公司進口完稅價格新台幣壹拾柒萬伍千餘元,決不致因區區陸千餘元而逃漏關稅, (參考別家報價表) 此次發貨錯誤,請改為稅放或退回原寄人調換,撤銷原處分及原決定等語。 被告官署答辯意旨略謂:查原告報運進口動物用抗生素 (ENIZ00 800GM/KG PADKING:INIO KILO TINS) 計五聽五十公斤,經本關查驗並無原所申報之貨物,另有人用之抗生素 (PROPIONYL ERYTHROMYCIN LAURTL SULFATE 50KGS) 未據申報,既為原告所不爭之事實,且經本關依關稅法有關估價規定,參照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與本案進口同廠牌同地區之相同人用抗生素估價紀錄卡,予以核估,原告申報進口動物用抗生素計可逃漏應納稅捐達六、八五七元,本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參照行政法院判例行政罰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以及外國廠商對原告應負之私法上責任,要難影響其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 (行政法院 (五一) 判一七一號及 (五六) 判五五號) 原告准予完稅放行或退回國外,於法無所據,訴請撤銷原處分之理由,實欠充分,請予駁回等語。
理由
按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等級之原因為何,應可不問,縱令廠商發貨錯誤屬實,亦僅該廠商對原告應負私法上之責任,不影響原告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本院於五十六年著有判字第五十五號判例。本件原告申報進口之貨物為動物用抗生素,實際上為台北關查驗進口者為人用之抗生素,此項事實,既為原告所不爭,縱令發貨人發貨錯誤之事屬實在,亦不論其在成分程度上之高低或兩者價值上相差之多少,按之上開說明。被告官署依關稅法有關估價規定,參照同廠牌及同地區進口之相同進口人用抗生素之估價紀錄,審認原告逃漏應納稅捐,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予以沒收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原決定仍予維持原處分,亦無不洽,原告請准其完稅放行,或退回原廠商,固無所據,其訴稱查證不符事實等情,均無可採,原告起訴意旨,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