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未辦理應稅產品登記而產製蜜桃果汁香皂,補稅送罰 參考法條:貨物稅條例 第 18 條 (61.07.2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私製貨物稅貨物者,或以未稅貨物私運或私售者,沒入其貨物,並處比照所漏稅額二倍至十倍之罰鍰。如已出售不能沒入者,除依法處罰並追繳貨價外,仍責令補稅,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出產之「蜜桃果汁香皂」,未辦理應稅產品登記,被花蓮縣稅捐稽征處查獲,移由被告機關派員實地調查結果,發現原告尚有私製之庫存蜜桃果汁香皂計二、三七又7.5/12打外,又查核原告六十五年一月至十一月統一發票記載另一種已辦理產品登記之產品「密桃檸檬香皂」私自銷售二七八打,未申請完納貨物稅,經分別核算補稅送罰,按之首開規定,洵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