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所申報貨物之名稱,品質與實際來貨不符,自構成虛報逃漏關稅行為, 海關自得予以科處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62.08.2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品質者,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貨物,原告原申報為無縫不銹鋼管,報列稅則第七三一八──二○○號,稅率二○%,惟查來貨經被告機關驗明係屬有縫不銹鋼管,應列稅則第七三一八──三○○號,稅率三九%,所報貨物之名稱品質均有不符,顯有構成虛報逃漏關稅之行為,被告機關依據首開法條,予以科處,自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