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妓女戶容留暗娼接客,質賣婦女,主管機關自得吊銷其妓女戶許可証 參考法條: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第 13、29 條 (62.06.2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妓女戶不得誘迫質賣婦女為妓女,不得強迫妓女接客或容留暗娼接客,不得有妨害風化,妨害家庭行為,違者一律吊銷營業許可證,此在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第十三條第九、第十四、第十六各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告利用領有許可證之醉八仙妓女戶作掩護,非法容留未成年少女黃阿梅等賣淫圖利,自屬容留暗娼接客之行為,又質押黃阿梅、江金妹充暗娼,亦有觸犯妨害風化與妨害自由之罪嫌,業經被查獲之少女,分別陳述明確,被告機關根據當時查處之有關事證,依照首開辦法規定,吊銷其妓女戶許可證,並無違誤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