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所提之證物,並非不知其存在,且縱加以斟酌,亦無可能受較有利益之 判決時,自不得為再審之理由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64.12.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本件再審原告因吊銷妓女戶許可證事件,不服本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稱係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規定而提起,並提出證物現場詳細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各一紙,以為證明,第查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係指該項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不能予以使用,現始發現或得使用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再審原告於前訴訟書狀中,即主張其執業場所,建坪面積僅有一十四坪六合二勺五才,有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存案之建物平面圖可稽,執業臥室勉強僅夠合法妓女七人從業,何能再容留原處分所指暗娼八人之多之事由,再審原告所提出之上項證物,並非不知其存在,是縱經加以斟酌,亦無可能使再審原告,受較有利益之判決,核與前開法條第十款之規定不合,本件再審原告,無法定再審原因,遽行提起再審之訴,殊難謂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