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未經海關查驗放行,船員擅自將珍珠藏於特製布兜內而攜帶下船者,屬 私運貨物進口行為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62.08.2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其私運貨物沒入之,為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卅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明定,又「船員攜帶物品進口,應由船長列入包件清單,附於送進口艙單,另由船員各填一份進口報單,交由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證無訛後,向關申請檢驗繳稅放行」,及「未經海關查驗放行,船員擅自攜帶物品下船,除將其所帶物品沒入外,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係天使輪船員於六十六年五月七日相偕攜帶大量珍珠進口,分別私藏於各人兩腿及褲襠處特製布兜內,在高雄港第卅一號碼頭,為被告機關機動巡查隊,當場查獲,被告機關據以科處貨價一倍之罰鍰,私貨並予沒入處分,按之上述說明,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