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面積狹小之基地,在本規則公布施行,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並合於左表規定之最小寬度,探度及面積者,得准予建築,建築基地騎樓部分不計入最小面積內,為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訂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有六四號地土地,因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設定,經地政機關於六十六年五月六日逕行分割後,嗣復修測更正,於修測更正後其東右側及西左側深度以及寬度,均符合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規定,非屬畸零土地,有被告機關於六十八年三月六日府建土字第○六三七六號函附內政部卷內可稽,原告之土地,既係仍可依法單獨使用並無應合併鄰地使用之問題,從而原處分機關核發其鄰地六二及六三地號之建築執照,並無不合。 參考法條:建築法 第 3、46 條 (6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