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僅少數人對土地重劃地段之分配有異議,主管地政機關毋庸為修正之處 理,該少數土地所有權人,亦不得於公告期滿後逕行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土地重劃辦法 第 9、10 條 (35.10.31)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之裁判內容》 按關於土地重劃地段之分配,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異議,必須有全部所有權人半數以上,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請求修正,如在公告期間僅有少數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提出修正意見時,主管地政機關毋庸為修正之處理。(參照土地重劃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該少數土地所有權人,亦不得於公告期滿後逕行提起訴願,本院五十七年判字第二九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鎮苗栗段第二六○──一地號土地面積○‧一六○七公頃(四八六‧一一八坪)列入苗栗縣第一期苗栗鎮西山段市地重劃區施行重劃,該苗栗鎮西山段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成果公告時,土地所有權人總戶數有四二一戶,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提出異議者有十四件,依土地重劃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及首揭判例意旨關於土地重劃地段之分配,原告之異議,顯未超過全部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半數以上,自不得對之異議,提出修正意見,其提起訴願、再訴願亦非法之所許,訴願、再訴願決定機關未就程序上駁回,顯欠允洽,惟其結果仍無不同,原告之訴不能認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