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船員私藏香煙進口者,海關自得處以貨價一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 參考法條:海關稅緝私條例 第 36 條 (67.05.29)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 12 條 (67.11.0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之裁判內容》 按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其私運貨物沒入之,此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著有明文。而船員携帶物品進口,必須申請檢驗並繳稅,此又為「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携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十二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臥室之牆壁夾層內藏有未據申報之香煙,已為不爭之事實,而臥室則為原告一人所獨居,衡諸行政犯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之原則,即使為他人所為,則私藏香煙之違法責任,亦應由原告負之。從而被告機關處以貨價一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揆諸首揭說明,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