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從事特種汽車客運業者,其出租之大客車應停置車庫以待包租,不得外 駛個別攬載旅客,違者應予處罰 參考法條:公路法 第 37、55、70 條 (60.02.0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65.12.0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3 輯之裁判內容》 按營業汽車之營運,分為普通汽車客運業,特種汽車客運業,而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屬於特種汽車客運業。此為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而違反公路法及依公路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亦經公路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著有明文。又依公路法第五十五條授權訂立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出租之大客車應停置車庫以待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出租營業時,應填具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包車票,隨車攜帶,違者應予處罰。而交通部六十九年三月五日交路(69)字第一一七五號函頒之「大客車出租業違規營業處罰作業要點」第一條規定,出租之大客車而有個別攬載旅客之情事者,第一次處罰鍰三千元。本件原告係從事特種汽車客運業者,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原告所有之六○──一八一八號大客軍由台北攬載旅客二十人至嘉義等地,經查獲係個別收費,由被告機關核處罰金三千元。揆諸首揭說明,難謂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