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市地重劃區範圍以都市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限,其臨街地特別負擔,以 計畫道路全寬寬度為準 參考法條: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15、16 條 (70.06.1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3 輯之裁判內容》 按「臨街地特別負擔指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之臨街地,對其面臨之道路用地按道路寬度比例計算之負擔。」又「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之土地,除應計算一般負擔外,並應依左列規定標準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二、面臨寬度八公尺至二十公尺之道路者,兩側臨街地各負擔路街寬度之四分之一。……」為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又市地重劃區範圍以都市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限,其臨街地特別負擔,以計畫道路全寬寬度為準,亦經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六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地二字第六二○○五號函釋有案。本案原告所有系爭土地面臨台中市第四期市地重劃區內寬度二十公尺都市計劃主要道路之青海路,又該期市地重劃範圍,係以該道路中心線為重劃區界限,故其重劃工程亦以該道路之中心線為限,在四期重劃區範圍內之該部分道路工程並已全部修建完成,是被告機關以該計畫道路全寬寬度為準,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依照首揭條文規定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函釋,洵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