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申請建造房屋,已依法於建築基地背面配合鄰地留設防火巷,自無須於 基地北側再留設防火巷之必要 參考法條:建築技術規則 第 110、111 條 (69.04.1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3 輯之裁判內容》 按建築物「應在基地之後側或側面配合鄰地留設防火巷,接通道路」,防火巷「不論配合相鄰基地留設,或自行單獨留設,完成後之淨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一十條,及第一百一十一條所明定。本件案外人李文爵等申請建造房屋,經被告機關核發69.建大安敦南字第○一二號建造執照,已於建築基地背面配合鄰地留設防火巷,其留設防火巷一‧五公尺,配合鄰地淨寬三公尺,且已有雙向出口接通道路,此有被告機關核准之設計圖可稽,雖原告主張應再在基地北側與原告房屋(領有54.使字第六五○號使用執照)背後之間留設一‧五公尺寬防火巷,一再提出異議,但被告機關依首揭法條規定認為無須於基地北側再留設一、五公尺寬防火巷,於核發案外人李文爵等前開建築執照時,並未作在其基地北側再留設防火巷之要求先後以69.10.30.北市土建(一)字第六○七五六號,70.2.19.北市工建(一)字第○四五○四號函復原告,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