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係指該項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 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不能予以利用,現始發現,並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而言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64.12.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按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規定「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固得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但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係指該項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不能予以使用,現始發現或得使用者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但在判決前如已主張其事由或已提出其證物者,則不得更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所著六十二年判字第五七九號判例可以遵循。本件再審之訴意旨,經核與前所訴者,其內容完全相同(詳再審原告七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訴狀),既在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並為原審所不採,茲再審原告復就同一事由,再提出主張,要求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自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