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服務標章是否近似,應於異時異地通體隔離觀察以辨其有無使人產生混 同誤認之虞 參考法條:商標法 第 37、67 條 (61.07.0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按服務標章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同類服務之註冊服務標章者」,及「有欺罔公眾或使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固為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後段,及第十二款所明定,惟其適用,應以兩造服務標章,有相同或近似者,始足當之,至判斷二服務標章是否近似,應於異時異地,通體隔離觀察以辨其有無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本件系爭審定第九三七七號「羚羊及圖 ANTELOP」服務標章,與原告據以異議之註冊第八四三四號「肯尼士KENNEX及圖」、第七二二八號「 K字設計圖」、第八九八二號「肯尼士及圖 PROKENNEX」服務標章,兩造圖形之構成意匠已有差異,所用文字亦截然不同,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並無使人發生混同誤認之虞,難謂為近似之服務標章,被告機關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原告謂其產品暢銷中外,極具知名度,關係人以極近似之圖樣,蓄意冒仿,應否准關係人註冊云云。惟查涉案服務標章,兩者分別顯然,難謂構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