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工業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不惟應具備作為工業用地或工廠使用之實質要 件,且以該土地所有人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設廠之許可,及取得該土地之工廠登記證為必要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68.02.22)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2 條 (69.01.25)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時,其屬於工業用地者,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等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征機關申請核定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按申報地價千分之十五征收地價稅之範圍如左:一、工業用地,二、工廠用地。前項工業用地或工廠用地,應由興辦工業人檢具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核定」,分別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明定。本件原告於七十二年五月九日,因標購關係,拍得原屬案外人祥頂工業有限公司及百穎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之坐落桃園市水汴頭段水汴頭小段三九二地號等十二筆原屬該案外人所有已按工業用地特別優惠稅率課征七十一年上期地價稅之後,因故迄未能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原告名義之設廠許可,以及迄未能取得該土地原告名義之工廠登記證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且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七十三年五月九日核發之系爭土地十二筆權利移轉證書影本一冊附卷可稽。被告機關乃按該系爭土地十二筆所列面積,自七十二年度下期起據以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據以課征地價稅,按諸首開說明,並無違誤。雖原告指稱:系爭土地原已按工業用地之特別優惠稅率課征地價稅,且原所有人百穎公司工廠停工未滿一年,而百穎公司設廠登記亦遲至七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始被註銷;原告得標取得系爭土地後,實質上已加以整修,並將其出租他人使用,仍不失為工業用地,應有工業用地特別優惠稅率之適用等語。第查工業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不惟應具備作為工業用地或工廠使用之實質要件,且該土地所有人或受讓之繼受人,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人興辦工業之使用,按諸首開規定,該土地所有人既以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設廠之許可,以及取得該土地之工廠登記證為必要,則欠缺此項形式要件者,不論其形式要件未備之原因如何,均無工業用地特別優惠稅率之適用,法意至明。原告所稱因故未具備上開形式要件者,仍有工業用地特別優惠稅率之適用云云,顯係對於現行租稅法令之誤解。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以及財政部(69)台財稅字第三四七○○號函釋之適用,應以該工業用地或工廠用地,已核定按工業用地或工廠用地稅率課征地價稅後,其所有權人未更易之前,始有其適用。本件系爭土地原地主縱令停工未滿一年,且既停工之後,遲至七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始被註銷工廠設立登記屬實,惟原享受優惠稅率之地主,既因法院拍賣系爭土地之結果,由原告拍得並於七十二年五月九日因法院發給系爭土地之權利移轉證書,從此易以原告為該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則自七十二年五月九日開始之地價稅,已因系爭土地之易人,而不得援用前地主祥頂工業有限公司及百穎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得享有之優惠地價稅稅率,其理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