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同一房地,經核定依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後,其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 途不變,仍須從新申請核定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 第 9 條 (68.07.25)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68.07.25) 土地稅法 第 41 條 (68.07.25)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68.02.2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68.02.2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68.02.2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查土地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得適用特別優惠稅率課徵者,除在客體方面,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以一處為限。故同一房地,經核定依自用住宅用地之特別優惠稅率課徵後,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用途未變更,以後免再申請」者,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經變更,但此特別優惠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屋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條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