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律師懲戒之決議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參考法條:律師法 第 50 條 (71.01.06) 律師懲戒規則 第 26 條 (71.11.03)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按法務行政機關因執行律師懲戒決議確定之處分所發之命令,係依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特別程序辦理,其對聲請暫緩執行所為否准之答覆,乃基於該特別程序所為之處置,被付懲戒人對之縱有不服,亦不能依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律師懲戒之決議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參考法條:律師法 第 50 條 (71.01.06) 律師懲戒規則 第 26 條 (71.11.03)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按法務行政機關因執行律師懲戒決議確定之處分所發之命令,係依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特別程序辦理,其對聲請暫緩執行所為否准之答覆,乃基於該特別程序所為之處置,被付懲戒人對之縱有不服,亦不能依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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