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機關依職權行使裁量權,若未逾越法定範圍,自不容恣意指摘為違 法,更不能任意主張,應適用免罰之條文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45-1 條 (72.12.2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6 輯之裁判內容》 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情事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報運自日本進口之布料一批,原申報為70%POLYESTER30%COTTON DOOBBY PIECEGOODS,報列進口稅則第五六○七號 (一) (乙) 項,稅率六○%,起岸價格新台幣 (下同) 四○八、九四六元,完稅價格一、○五一、九六○元。實際到貨經被告機關查驗及化驗鑑定結果,來貨為 40%POLYESTER60%COTTON DOBBY PIECE GOODS,應歸列稅則第五五○九號 (五) 項按稅率五十五%或每平方公尺二二○元從量課稅。原告對此項虛報進口貨物品質事實之認定,並不否認,則被告機關對本件依法所為之處分,自無違法可言。至起訴意旨主張:「……不問原告公司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一概科以重罰,認事用法,殊多違誤。本件縱有過失致品質不符情事,而原告公司涉案情節輕微,事出有因,情堪憫恕,顯然符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免罰之條件」等語。惟行政犯不以故意為構成要件,迭經本院著有判例,縱屬過失犯行,亦不得邀免受罰。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進口貨物品質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其應如何裁處係授權主管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為行政機關職權之行使,其所量處若未逾越法定範圍,自不容恣意指摘為違法,更不能任意主張應適用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邀免受罰。況原處分對本件科罰適度,於法並無違誤。次查訴稱:「原告公司……為保稅工廠,並無內銷紀錄,為完全外銷之廠商,核與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完全相同。經濟部高雄加工出口區事業主聯亞實業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前虛報進口布料成份,其情節與本件原告公司涉案者完全雷同,財政部准以『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自國外報運進口物資如其所申報之品名、數量相符,僅廠牌、規格、成份不符,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同意改證,並核准其輸入者,准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一律免罰』……上述可資援引之成例,有司後束之高閣,棄置不理,卒被處鉅額罰鍰,迄今含冤莫白」云云。關於此,據被告機關辯稱:「保稅工廠之設置與管理,係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其主管機關為海關。加工出口區之設置與管理則係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兩者於設置條件、管理方法及主管機關均不相同。原告係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所申請設置之廠商,應無援引比附加工出口區有關規定之餘地」等語,姑不問其辯解為何?既屬另一案件其處理是否正當,即非本案所得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