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圍牆或建築物等阻塞騎樓用地時,管理機關為改善交通,維持騎樓平整 暢通,得令所有人拆除 參考法條:台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 22 條 (74.02.0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維持平整暢通,如有圍堵,管理機關應予打通整平,禁止不當使用,為台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機關改善台南市樹林街二段交通擁擠促進交通安全、計畫打通整平該路騎樓,乃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以(77)南市工護字第一九一三二號函知原告等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自行拆除其所有圍牆或建築物等,原告等不服循予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其狀陳理由無非謂;同市樹林街下段自二八八號起十二戶住民即靠近私立南英商職校門口,其交通流量較大,應一併拆除以適合工程之進行,不應以同段分開兩段拆除,且現原告等路段排水溝已做好,騎樓可暫緩拆除云云。惟查本件原告等對於其所有圍牆或建築物等阻塞騎樓用地等事實既不爭執,則被告機關為改善交通,維持騎樓平整暢通,乃令原告等予以拆除,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核無違誤。又政府機關整修道路,斟酌實際狀況配合財源分期辦理,乃其職掌之權限範圍,本件系爭樹林街二段騎樓是否分段整平,抑一次同時整平,被告機關自有權斟酌,原告要難執為主張其有暫緩拆除之依據,原告所訴均非可採。被告機關所為處分,核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