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申報進口貨物數量較實到數量為少,應補徵所逃漏之貨物稅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音響組合之貨物稅稅率為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凡由國外輸入應課貨物稅之貨物,應按照海關估價,加繳納進口稅捐後之總價徵收貨物稅。」「又凡產製、採鍊、運停、銷售或代客買賣應徵貨物稅之公司、廠號、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國外輸入之應課貨物稅貨物,於進口時,不遵規定報請完稅或免稅之行為者,沒入其貨物,並處比照所漏稅額二倍至十倍之罰鍰」,分別為貨物稅條例第五條第十六款第 (八) 目、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明定。又「本件原告將實際進口價值較高之管制進口貨物BWG二十二號鍍鋅鐵絲,報為價值較低之准許進口貨物BWG二十三號鍍鋅鐵絲,雖其報關單所記載與其提出之發票及發貨單所載品質相同,但既與實際進口之貨物不符,其行為自足認係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至日本廠商來函雖說明係其發貨錯誤,惟不問其是否實情,因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原告偽報該項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之原因為何,應可不問,縱令日本廠商發貨錯誤屬實,亦僅該日本廠商對原告應負私法上之責任,不影響原告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本院五十六年判字第五十五號著有判例。本件涉案"EPI " T/E 100 SERIES ⅡLOUDSPEAKER SYSTEM係屬應徵貨物稅之貨物,原告原申報進口10 PAIRS (20 PCS) ,經查驗結果,實到數量為20 PAIRS(40 PCS)。因之被告機關乃核定補徵原告所逃漏10 PAIRS部分之貨物稅。至原告主張係美國供應商疏忽,致實際運送量較原申報量為多,縱屬實情,亦僅係該美國供應商與原告間私法上之求償責任問題,不影響原告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所訴不足採取。被告機關對原告補徵貨物稅之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判例意旨,並無違誤,訴願、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 參考法令:貨物稅條例 第 5、12、18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