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原告院長兼職違反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係另一問題,與本 件私立學校之是否符合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二、三條之規定得予獎助並不相悖。乃被告機關以原告院長兼職為由,為不予獎助之處分,自有違誤 參考法條:私立學校法 第 46 條 (82.12.30) 私立學校獎助辦法 第 2、3 條 (69.05.1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4 輯之裁判內容》 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授權由行政院發布之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二條規定:「私立學校之獎助、專科以上學校由教育部為之‥‥‥。其獎助方式如左:一、核給增建與學校有關校舍或購置重要設備之貸款。二、補助學校充實重要儀器設備之配合款。‥‥‥」第三條規定:「私立學校具備左列基本條件並有優先事實之一者,得予獎助。其獎助重點,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一、基本條件: (一) 核准立案二年以上。 (二)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並按時報備有案者。 (三) 董事會及學校各項措施,均合規定,且已建立健全之人事制度者。 (四) 學校會計制度健全,其經費收支能切實依照預算執行,會計簿籍完備,收支登記詳實,經查核屬實者。二、優良事實: (一) 合於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定優良情形之一者。 (二) 私立初級中學‥‥‥。」本件被告機關為辦理八十一學年度獎助私立大學校院充實儀器設備經費案,其經費為新台幣九億九仟萬元,其計算方式分為七評估項目: (1)基數, (2) 學校學雜費收入, (3) 董事會及外界捐款與建教合作收入, (4) 各校院實際購置議器設備金額比例, (5) 師資素質, (6) 行政成效, (7) 本案辦理情形之考核。其中行政成效:包括:董事會功能百分之二十、學術行政主管資格百分之二十、財務會計百分之十五、人事制度百分之十五、行政考核百分之三十。原告原受分配之獎助金額為二八、八二四、八三九元。被告機關於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以台 (81) 高字第五一七二四號函暨所附八十一學年度獎助私立大學校院充實儀器設備經費核定表,通知原告:「大同工學院因院長兼職問題迄未改正,「行政成效」一項不予核給,且全部獎助金經費暫保留不撥。若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前,大同工學院院長兼職問題仍未改正,則八十一學年度不予獎助。」固非全然無見。惟查依被告機關「八十一學年度獎助私立大學校院充實儀器設備審查表」之記載,被告機關給予原告「行政成效」一項之原始分數,分別為董事會功能八十七、學術行政主管六十二、財務會計七十二‧六四,人事制度八十六,行政考核八十四、四,按其百分比合計積分為七十八.九二,在二十二所私立大學校院中排名十七,而其「行政成效」一項所包括之董事會功能,學術行政主管、財務會計、人事制度,及行政考核等各目均有成績,有原處分卷所附該審查表足憑,難謂不符合前開法令之規定。被告機關為原告「行政成效」不予核給之處分,已與藉以評定之原始審查資料相左。且原告院長兼職違反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係另一問題,與本件私立學校之是否符合首揭法令之規定得予獎助並不相悖。乃被告機關以原告院長兼職為由,為不予獎助之處分,自有違誤。一再訴願決定未予糾正遞予維持,亦有可議。原告起訴意旨執以指摘難謂全無理由,爰併予撤銷,由被告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