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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具價值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字第 622 號 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
  • 案由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事件

要旨

3 6 92 2

案由

98622 971119971947

主文

理由

272492 133596896950963331710096112396122741371337413797710097701268005335335 5調5.19711809730506900調 36922使922412使100211021281253 272492

其他資訊

98 3 12 98 3 13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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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要旨 (一)禁制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即「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為之規範,從而可將之認定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 (二)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各地點設置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由是乃形成「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層次分明之交通法規體系,足證禁制標線之性質非屬法規命令,而是行政處分。 重點: 1司法實務認為「禁制標線之劃設」→對人。 2學界認為「禁制標線之劃設」→對物。 3均為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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