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 張子才 右聲請人因與神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推事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卅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即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最高法院廿九年抗字第五六號、廿二年抗字第二三四六號第八五一號曾著為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推事王惠迴避,無非以王惠推事審理本案,拖延數月,於六十九年八月廿七日辯論終結後,竟不宣判又裁定再開辯論,王惠推事審理該案,其審理方式顯有偏頗相對人之虞云云為其主要論據。但核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無非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認推事指揮訴訟及再開言詞辯論欠當,主觀上臆測推事將為不公平裁判而已,毫無客觀之原因事實存在,揆諸首揭說明,不得謂推事有偏頗之虞,不得據而聲請推事迴避。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