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抗告人 何宗英 右抗告人因與中科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分配利益請求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一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訴字第三0三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之棄。
理由
一、原裁定以:兩造於七十一年六月三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迄同年十月三日止未聲明續行訴訟,應發生撤回其訴之法律效果,因而駁回其續行訴訟之聲明,惟查兩造於七十一年六月三日合意停止訴訟之後,原法院於七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分依職權而為言詞辯論之進行,有該筆錄在卷可稽,既經於四個月內為言詞辯論,應認已經續行訴訟,原法院認未續行訴訟,發生撤回之效果,尚有未洽,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廢棄發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