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周天送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果 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律帥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被 上訴人 興隆淨寺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五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B1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