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四三○號抗 告 人 陳○男即陳泌尿科外科診所 相 對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葉 ○ 川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六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執全字第一一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以:本件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以抗告人診所為相對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承辦全民健康保險業務,詎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抗告人有健保不給付為由向病患收取醫療費用,又以「肛門○切除或切開併痔瘡切除」、「內外痔完全切除」等手術項目,向相對人申報醫療費用,乃以健保醫字第八五○○四○九號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及兩造所訂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特約二個月。惟抗告人並無相對人所指稱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二條聲請假處分,請禁止相對人對抗告人所為申報醫療費用二倍罰鍰及停止特約抗告人所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二個月(期間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決定之行為,以維權益云云。惟按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得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關係,指金錢請求以外凡適於為民事訴訟標的,有繼續性者,皆屬之,最高法院六十一年臺抗字第五○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亦以得為民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必要,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對其處以罰鍰及停止特約兩個月之行為聲請假處分,然查所聲請假處分者,核係對相對人之公法上行政行為所為,而非私權上之爭議,自非得為民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尚難依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據前揭判例所示,自不合聲請假處分要件,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云云,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以:抗告人診所與相對人訂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是為民法上契約行為,屬私權的爭議,將來亦可請求損害賠償,自得為民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當得依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相對人係依合約第二十九條採取行為,本事件合乎聲請假處分要件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抗告人處以申報醫療費用二倍罰鍰,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暨相對人與抗告人所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特約二個月,此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健保醫字第八五○○四○九四號函可稽,上述之處以二倍罰鍰及停止特約二個月,係相對人依上開法律及辦法對於抗告人所為之單方面公法上之行政行為,非私權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自不適於為民事訴訟標的,原裁定認不合於聲請假處分,核無不合,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