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一四號上 訴 人 洪清歎 花素真 謝麗玉 李謝麗華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麟趾律師 被 上訴人 江美香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五年五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三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曾錦昌 法官 賴玉山 法官 魏新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