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再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芳 選任辯護人 劉佩瑋 律師 陳偉仁 律師 林岡輝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300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489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 100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開 始再審(107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明芳明知放置在高雄市○○區○○村 ○○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前開內門區空地)之紅檜5 棵、 香樟1 棵,乃係告訴人謝振城於八八水災過後,依法向高雄 縣政府(縣市合併後為高雄市政府)申請撿取所拾得之漂流 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邀集不知情之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用大貨車(下稱前開大貨車)司機鐘明強,及友 人陳正峯、張敏郎,一同於民國99年8月23日12時許,至前 開內門區空地,吊取前開紅檜5棵、香樟1棵,並由鐘明強駕 駛前開大貨車後載離現場,而予竊取得手。被告進而指示鐘 明強以前開大貨車將前開紅檜5棵、香樟1棵(下稱系爭木材 ),運送至不知情之友人顏金和位於高雄市○○區○○路00 000號住處後方空地(下稱前開路竹區空地)堆放。嗣於翌 日8時30分許,告訴人驚覺原擺放在前開內門區空地內之漂 流木遭竊,乃報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全情 ,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 例要旨參照)。 三、(一)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係以告訴人之指訴,另 有證人陳正峯、張敏郎、鐘明強、顏金和之警詢中陳述,及 告訴人出具之撿取漂流木申請書、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前開路竹區空地現場蒐證照片、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證物代保管單為據。(二)訊據被告固坦言曾於 99 年 8 月 23 日在前開內門區空地吊取前開紅檜 5 棵、 香樟 1 棵,並運送至前開路竹區空地堆放各情,惟堅詞否 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在八八水災過後,我與告訴人、黃 明順一起合夥撿拾漂流木,我是負責調集所需怪手的部分, 至於堆置漂流木的場地則由告訴人提供。合夥之初,我們 3 人原已說好漂流木賣得價額扣除相關支出後之獲利要朋分, 但是告訴人遲遲不曾向我報告漂流木賣出情形,也未做過利 潤分配,並經連繫無著,我怕合夥撿來之漂流木全遭告訴人 暗中賣掉後血本無歸,才會於 99 年 8 月 23 日,將前開 內門區空地所擺放之紅檜 5 棵、香樟 1 棵吊運至前開路竹 區空地,我只是將應歸屬我所有之漂流物載走,不是要偷竊 等語。 四、經查: 公訴意旨係認為被告上開所吊載之系爭木材乃告訴人申請撿 拾取得之漂流木,被告則主張係取走應歸屬自己所有之合夥 撿得漂流木,雖「共有人竊取在他人持有中之共有動產者, 應成立竊盜罪」(最高法院 25 年度決議(四)參照),然 所指竊取,除指物之管領支配狀態之改變外,參諸「刑法上 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 有物,為其成立要件。若行為人因誤信該物為自己所有,而 取得之,即欠缺意思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權責 任,要難認為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 第 1892 號刑事判例參照),則: (一)系爭木材之所有權歸屬 ①檢察官起訴係依據告訴人謝振城(1)於警詢(99.9.1) 陳稱:我是於 98 年 10 月 16 日至 98 年 11 月 16 日 間在高雄縣那瑪夏鄉撿拾漂流木其間撿拾而來(被竊之系 爭木材)等語(見警卷第 15 頁);(2)於偵查中( 99.11.4)陳稱:黃明芳偷系爭木材是我跟我朋友李振輝 一起合夥撿拾,跟黃明芳一點關係也沒有。(問:如何證 明木材是你的?)李振輝可以證明等語(偵卷第 37 頁至 第 38 頁),(3)然李振輝並未經檢警詢問,且由本案 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除告訴人上開陳述外, 均未列其他足以證明該木材屬於告訴人所有之證據,是起 訴書前揭認定係依告訴人片面指述,未有其他證據予以佐 憑。 ②依告訴人謝振城歷次陳述(如附表一)可知,其自再審前 之本院審理時開始定調稱系爭木材係其與李振輝合夥購得 ,並非其與他人合夥撿拾取得之漂流木,然其證述除自己 對於買賣當時細節與買賣對價供述前後不一外,亦與李振 輝所述不合,最後於再審後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雖大致與 葉冠億所證述之買賣價金(即 20 多萬元)呼應,然此又 與其前所自稱係其鑑價,價金就是如此(即 5 萬 3 千元 )等語相差懸殊,雖告訴人與李振輝就系爭木材係購買取 得乙節所述相同,然以告訴人與被告立於相反立場,其陳 述被害情形,難免不盡不實,應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 性(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216、1417 號等判決 亦同此旨),而證人李振輝與告訴人謝振城同屬系爭木材 之買方,縱不論其證述買賣細節不一,李振輝所為證述要 仍屬與告訴人一方之指訴範疇,並非告訴人指訴以外之其 他必要證據(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660 判決亦 同此旨),自不得以李振輝之證詞為告訴人謝振城指訴之 補強證據,而與告訴人、李振輝立於對向之賣方即證人葉 冠億之證詞,依如附表一之證詞差異對照表,可知並不足 以據以補強認定系爭木材確係告訴人買得而非撿拾所得之 事實,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憑認告訴人所稱系爭木材為 其買受取得為可信。 ③以上,告訴人所主張系爭木材係其與李振輝合夥購買取得 ,為被告否認,且依卷內證據並不足以認定為事實。 (二)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存在合夥之債權債務糾葛 ①告訴人始終否認與被告存有合夥撿拾漂流木之關係,且經 告訴人所述有合夥關係之證人李振輝、游財印、游勝荏、 張志明、楊子儀等人於本院再審前審理時均具結證述:未 與被告合夥等語,有該等證述在卷可按(見本院上易卷第 51 頁、第 52 頁、第 53 頁)。 ②然以證人黃明順(1)於警詢證述: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合 夥撿拾漂流木之以下情節:告訴人與黃明芳有認識,是經 我介紹的。他們 2 人之前有共同在高雄縣旗山鎮旗尾地 區撿拾漂流木。我們之間有合夥關係,就是之前共同在高 雄縣旗山鎮旗尾地區撿拾漂流木。他們之間有無其他合夥 工作我不知道。我們只有口頭上說好,並沒有證明文件。 我們合夥是分 3 部份,就是告訴人、黃明芳跟我,告訴 人與黃明芳再與何人我不清楚。我與黃明芳負責怪手〈挖 土機〉、告訴人負責車輛運輸,開銷費用由告訴人代墊再 由賣掉之漂流木所得扣除。分帳是告訴人百分之 40,黃 明芳百分之 30,我百分之 30 等語(警卷第 19 頁、第 20 頁、第 22 頁);(2)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 有無曾經與黃明芳、謝振城二人合夥撿拾漂流木?)有, 88 水災後,謝振城打電話邀我撿拾漂流木,他說調不到 重機械來吊,我就幫他找黃明芳來調重機械。我們三人在 98 年 8 月份到謝振城家中,談合夥撿拾漂流木一事,當 時協議以合夥方式,重機械由黃明芳調度,謝振城先代墊 重機械的錢,我也有合夥至現場去安排,不管調幾台重機 械,先將漂流木的所得,扣除重機械支出與人員費用後, 再三人平分利潤,黃明芳分三分,我三分,謝振城分四分 。我們僅口頭上承諾,沒有立下書面。但是撿拾的木材最 後都放在謝振城的住處,到底有沒有賣掉,我不知道,但 我從合夥到現在,一毛錢都沒有分到,黃明芳也說他沒有 分到。謝振城的說法是,他會全部處理掉,再來依上述協 議均分利潤,結果經過那麼長時間,謝振城至今都沒有交 待賣多少錢,有無賣掉都不知道,所以黃明芳才去吊木材 回來。(問:為何黃明芳負責調怪手竟分得 3 成?)當 時在 88 水災之後,怪手有錢也沒有辦法請到,而我如果 需要是可以調到的,但那是我長久跟廠商做生意經營起來 的關係,謝振城說他那邊的人比較多所以分 4 成,而謝 振城也只是到現場一下就走了,也沒有去吊。」等語(見 偵卷第 25 頁至第 26 頁),此後歷於第一審法院具結證 述(原審易字卷第 28 頁至第 31 頁)、再審前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述(本院上易卷第 54 頁至第 58 頁)、他案偵 查中具結證述(102 年度他字第 1499 號卷第 105 頁至 第 106 頁)均一致。 ③參以前述否認告訴人有與被告合夥之證人李振輝、游財印 、游勝荏、張志明、楊子儀等人,均未提及前揭黃明順所 證述與告訴人、被告討論合夥之情節,已堪見告訴人可能 成立不同組合之合夥關係,此由告訴人於再審後之本院審 理時證稱:「(提示 102 年他字 1499 號卷第 156 頁背 面,問:你再看一下,同樣游財印有講:『謝振城說賣掉 之後扣掉開支成本再均分,我們四個人跟謝振城共五個人 去均分。』從這樣來看,你跟這些人的合夥黃明順是否沒 有參加?)他那時候就沒有了,之前都虧錢,都撿爛木頭 沒有賺錢他們就不要了。是他們先的,這些是第二批。( 問:「他們先」是指誰先?)黃明芳、黃明順。他們是要 插股,我說不一定會賺錢,因為我們都還不懂。」等語( 見本院再字卷第 105 頁)益得其徵。 ④再以告訴人與黃明順所證述被告有涉及撿拾漂流木作業之 事務,其二人所一致陳述者,即係由被告調用重機械。就 此,(1)雖告訴人證稱:是我拜託被告租怪手,與股份 (合夥)沒有關係(見本院上易卷第 56 頁)... 當初我 要感謝他借我怪手,沒有賺錢,我要感謝他,就是我剛才 跟檢察官所說的,我給底價多少,讓被告去賺差額。所以 被告是一個窗口,我不接洽那些要買的人,只有一個窗口 ,就是他,我要讓他賺,就這麼簡單等語(見本院再字卷 第 106 頁),明顯將被告所施以調用重機械之助力,定 調為參與合夥以外之其他輔助事務,並回饋以給予仲介報 酬利益,與黃明順前揭所證稱之參與合夥事務分擔不同; (2)然而,以告訴人對黃明順證述前揭三人討論合夥之 具體情節所為下列回應:(甲)先稱:「(問:黃明芳、 黃明順有無在你家談過合夥撿拾漂流木的事?)從頭至尾 都是黃明順跟我講的,沒有在我家講過,有在黃明芳的屏 東住處談一次,當時黃明芳、黃明順及我都在場,好像還 有我的一名朋友,但是我不確定,我有問黃明芳『你幫我 租怪手,要不要一起分股』,『分股』就是指撿拾漂流木 的合夥,但黃明芳說他不懂這個木頭他不要。」等語(見 102 年度他字第 1499 號卷第 101 頁背面);(乙)嗣 稱:黃明順說謊,沒這回事等語(見 102 年度他字第 1499 號卷第 103 頁背面);(丙)後稱:我找黃明順幫 我向被告調重機,我跟被告談時確實有邀被告合夥,但是 他拒絕,因為我要找金主,所以我再找李振輝加入等語。 (丁)又稱:「(問:你、李振輝、游財印、游勝任、楊 子儀、張志明在你家談合夥的事情是何時發生的?)就是 我邀黃明芳但被拒絕後,有找李振輝及其他股東到我家談 了一次。」等語(見 102 年度他字第 1499 號卷第 107 頁);(戊)後又改稱:「黃明芳、黃明順當時有說他們 要參與,我說慢著,因為我們還不懂,連怪手司機都還沒 請到。(問:所以當時他也有想要參與合夥就對了?)他 本來要參與,但是沒有參與,因為我怪手的錢都付給他了 ,沒有叫他出到怪手的錢。(問:你當時到底有沒有主動 跟黃明芳說我們來合夥?)沒有,是他說要插,我沒有把 握不敢叫他。(問:你之前誣告案件作的筆錄,你當時說 :我有問黃明芳『你幫我租怪手要不要分股』,分股就是 指撿拾漂流木的合夥。黃明芳說他不懂這個木頭,他不要 。」可是你剛才說黃明芳主動跟你說要合夥,你也跟黃明 芳問說要不要合夥,剛才這些證人也都說你們有合夥?) 你說的證人我不認識,他說什麼我也不知道。(問:所以 你當時到底有沒有問黃明芳要不要合夥?)沒有。我租怪 手而已。」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 105 頁、第 107 頁) ;(己)以上,足見告訴人對於是否與被告、黃明順談妥 合夥撿拾漂流木乙節,雖結論均為否定,然就黃明順前揭 證述之具體情節則前後回應不一,相關細節矛盾,而檢察 官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予以佐認,自難以告訴人前揭前 後不一之指訴即率認被告所辯與告訴人具有合夥關係等情 不能採信。 ⑤又以告訴人及前述與告訴人合夥之證人等,均無證述告訴 人有就合夥進行決算及分配利益之情事,核與證人羅世享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八八風災期間有很多人在從事載 運漂流木,我跟被告是黃明順介紹認識,黃明順跟我說他 們有木材要買賣,我有朋友在屏東做木材雕刻,所以問看 看有沒有人要買。我跟被告、黃明順去內門那邊看,被告 、黃明順說是他們跟告訴人三個人一起合夥的。去看過二 次,漂流木數量滿多的,大概有十幾根,黃明順說重型機 具是由被告去統籌的,像是怪手、吊車、板車應該都是被 告去幫忙調過來用的等語。又證稱:「(問:黃明順跟你 說這個東西是石頭還有黃明芳他們三個人合夥的,你當時 是否有再進一步查證他們合夥關係的詳情?)沒有,但是 有一次看完之後要找石頭(即告訴人謝振城)講價格有去 他家。他不在家,他那時候可能都在忙,我有印象我們三 、四個有過去他家一趟。當時去看的地點,應該有分兩、 三堆,黃明芳、黃明順都說是他們三個合夥的漂流木,看 到的木材都是,因為他們是合夥的,我那個師傅說要找合 夥的一起談價錢。」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 89 頁背面至 第 98 頁),對照告訴人前所證述:購買的木材,被告搬 走 6 棵,剩下 1 棵香樟沒搬走等語(見 102 年度他字 第 1499 號卷第 102 頁),足見告訴人確實有陸續處分 掉所撿拾之漂流木,但從未辦理過合夥事務之決算與利益 分配,是以被告基於自認與謝振城存有合夥關係,僅見告 訴人陸續處分合夥撿拾之漂流木,卻未曾受利益分配而認 有債權債務糾葛存在,尚非逾社會一般常情判斷之脫免罪 責之詞。至於,系爭木材因外觀無從辨識,已如前述,此 由告訴人前揭警詢、偵訊仍誤認系爭木材係非其合夥撿拾 取得之漂流木可徵,縱其所稱有區別放置地點,然亦非得 藉以輕易識別,是首揭公訴意旨稱被告明知放置前開內門 區空地之系爭木材乃告訴人個人所有物,亦乏證據足以認 定。 (三)被告是否就系爭木材為破壞原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持有關 係之行為 ①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 有,非依合夥契約之規定,不得任意處分,民法第 668 條、第 671 條定有明文。因之本於合夥契約而持有合夥 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就持有之合夥人而言,其為持有他人 (合夥人全體)之物(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非字第 312 號判決亦同此旨),因該持有關係對合夥財產所建立之管 領支配實力,仍屬合夥範圍,亦即本未持有合夥財產之合 夥人,因故更移合夥財產置放地點,苟無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破壞原合夥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或 合夥全體以外之第三人對合夥財產之管領支配關係者,自 不生竊盜問題,反之,如本未持有全部或一部合夥財產之 合夥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破壞 原合夥持有關係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關係者,仍非 不可繩以竊盜罪責,此即在合夥財產變異持有之合夥人時 ,適用首揭最高法院 25 年度決議(四)要旨時所應予區 別。 ②本案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若依告訴人所述來源即證人 葉冠億之證述:已不記得賣給謝振城的木材是否切面平整 ,當時我賣給告訴人的木材有的有切過才有辦法上載運的 貨車上等語(見 102 年度偵字第 25326 號卷第 13 頁至 第 14 頁),是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 時被黃明芳拖運的木頭是已經切好的還是沒有切?)都沒 有切,他拿去那裡給我們切的。(問:『他拿去那裡給我 們切的』是什麼意思?)我們放在那裡的都是原本在河裡 撿的漂流木,都沒有切齊,他拿去資材所把它切齊。(問 :你是說由黃明芳拿去資材所切齊?)對。(問:你確定 葉冠億賣給你的木頭是沒有切的?)確定。有,有一兩支 很長的。(問:你現在要改口了?)等一下,我現在想起 來了。不是全部沒有切,但是他拿去資材所整理得很乾淨 。(問:是有還是沒有?)有一、兩支好像有切過,我肯 定香樟是有切過的。」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 99 頁至第 112 頁),已見未臻肯定,且僅有告訴人片面指訴,自難 遽認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即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予以擅自處分之行為。 (四)綜合以上,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係構成 刑法竊盜罪犯行,卷內僅告訴人片面指訴,並未有補強證 據予以佐憑,且系爭木材因外觀並未有辨識特徵,被告既 自認與告訴人有合夥關係之民事糾葛,基於迫使告訴人出 面處理合夥事務之決算與利益分配之目的,而載運吊離系 爭木材之行為,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其有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對於系爭木材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上訴論斷部分: 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 違誤;檢察官上訴猶以告訴人片面指述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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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附表一:系爭木材購買取得之證詞比較表 ┌─────────┬─────────┬────────┬────┐│證人即告訴人謝振城│證人李振輝證詞 │證人葉冠億證詞 │比較差異││證詞 │ │ │ │├─────────┼─────────┼────────┼────┤│1.於本案再審前本院│1.於本案再審前本院│ │1.買方二││ 審理時(100.7.13│ 審理時(100.7.13│ │人就賣方││ )具結證述:被告│ )具結證述:原來│ │及出售原││ 偷的那 5 支木材 │ 放置在高雄市內門│ │因、價金││ 是我向別人的,並│ 區內豐村光興段 │ │均陳述一││ 不是拉回來的木材│ 707 號土地上之紅│ │致。 ││ ,是一個拖木材的│ 檜 5 棵、香樟 1 │ │ ││ 人因沒有 5 萬 │ 棵,是一位葉先生│ │ ││ 3000 元可繳納重 │ ,我不知道他的真│ │ ││ 機的費用,我幫他│ 名,我們都叫他綽│ │ ││ 繳納,所以木材有│ 號「黑弟」,他載│ │ ││ 一部份是那個人,│ 那些木材來跟我們│ │ ││ 其中 6 支是我替 │ 說要用到 5 萬 │ │ ││ 繳納 5 萬 3000 │ 3000 元給人家重 │ │ ││ 元的重機費用等語│ 機的錢,叫我與謝│ │ ││ (見本院上易卷第│ 振城先給他錢,那│ │ ││ 34 頁)。 │ 些木材要給我們,│ │ ││ │ 等於是我與謝振城│ │ ││ │ 一起買的等語(見│ │ ││ │ 本院上易卷第 51 │ │ ││ │ 頁)。 │ │ │├─────────┼─────────┼────────┼────┤│2.於他案(102.7.18│2.於他案(102.7.18│1.於他案( │1.出售源││ )偵查中具結證稱│ )偵查中具結證稱│ 102.8.22)偵查│由、數量││ :我當時有跟別人│ : │ 中具結證稱: │、過程、││ 合夥撿拾漂流木,│(問:99 年 8 月 │(問:為何認識謝│價金,買││ 也有向別人購買漂│ 23 日原本放置在 │ 振城及輝哥?)│賣雙方陳││ 流木,失竊的紅檜│ 光興段 707 地號 │ 88 水災後,謝 │述均有未││ 5 棵、香樟 1 棵 │ 土地上的紅檜 5 │ 振城向我買漂流│合。 ││ 是我找李振輝出資│ 顆香樟 1 棵的來 │ 木 1 次,我忘 │2.賣方多││ 向葉冠憶購買的,│ 源?)我以 5300 │ 記確切時間。你│以不記得││ 葉冠億是「黃正中│ 0 元向「黑弟」買│ 買「妹仔」 │回應。 ││ (同音)」介紹的│ 的。因為我買來的│ (好像是紅檜的 │3.賣方當││ 。.. . 報警時我 │ 就是放在那個地點│ 一種 │時所載木││ 還不瞭解,因我放│ ,其他撿來的我都│ )及香樟好幾棵│材是否包││ 置漂流木的地方地│ 放在其他地方。 │。 │括香樟,││ 主是李振輝,我收│(問:你、何時何地│(問:你用多少錢│買方二人││ 到一審無罪判決才│ 向黑弟買木材?買│ 賣給 │所述不一││ 去找李振輝瞭解整│ 多少木材?)何時│ 謝振城?)好像│。 ││ 個事情經過,系爭│ 我忘記了,約在 │ 20 萬元左右。 │4.一次運││ 木材是我請李振輝│ 88 水災後不到 1 │ (總數)至少有│送或分次││ 出資 53000 元向 │ 個月黑弟載木材到│ 7、8 棵,確切 │,買方二││ 葉冠億紅檜 5 顆 │ 光興段 707 號土 │ 數目、金額我不│人所述不││ 、香樟 2 顆,黃 │ 地,是謝振城先打│ 記得。買賣沒有│同。 ││ 明芳搬走 6 顆, │ 電話給我說黑弟等│ 無寫契約。只是│5.買方二││ 剩下一棵香樟沒搬│ 一下會載木材來,│ 口頭講。 │人對價金││ 走。...88 災後,│ 我跟謝振城就在 │(問:如何交付樹│均一致陳││ 約連續 3、 4 個 │ 707 地號土地那邊│ 木?)我原先放│述一次付││ 月期間,我忘記確│ 等黑弟載木材來,│ 在六龜新威,忘│清53000 ││ 切日期黃正中打電│ 黑弟是載 8 棵紅 │ 記當時是他派車│元。 ││ 話給我說葉冠億有│ 檜來,黑弟跟我說│ 還是我派車,有│6.放置地││ 撿到漂流木,但沒│ 有 3 棵紅檜要送 │ 運木材至內門的│點買方二││ 錢支付重機,問我│ 給朋友,他之後會│ 某塊空地。空地│人一致陳││ 要不要去看一下,│ 載其他木材來補給│ 好像是輝哥的。│述。 ││ 我先向黃正中說請│ 我,約過半個月黑│(問:88 風災後 │ ││ 轉達葉冠億將木材│ 弟又載 2 棵樟木 │ 那段期間,紅檜│ ││ 載到光興段 707 │ 給我。 │ 及香樟的漂流木│ ││ 號土地,我先看質│(問:你的錢何時交│ 市價為何?)88│ ││ 覺得值得,葉冠億│ 給黑弟?)第一次│ 風災剛過,市價│ ││ 說由我們幫他出重│ 黑弟載木材來時,│ 很便宜,因為很│ ││ 機的錢,他載的木│ 我在現場將現金 │ 多人撿拾及賣。│ ││ 材留下來給我們,│ 53000 元交給謝振│(問:將木材載到│ ││ 覺得划算,我就打│ 城,謝振城再交給│ 內門土地,你有│ ││ 電話給李振輝,李│ 黑弟。 │ 跟去嗎?)有。│ ││ 振輝到場拿 53000│(問:為何你付 │ 等到放置在空地│ ││ 元給我,我將錢交│ 53000 元給黑弟後│ 後,謝振城跟我│ ││ 給冠億,葉冠億再│ ,他後來還要補 2│ 講地點,我再過│ ││ 將重機及怪手費用│ 棵樟木給你?)因│ 去看。 │ ││ 拿給一位吊車司機│ 為他載 8 棵紅檜 │(問:誰付錢給你│ ││ 。我們向葉冠億買│ 來,有 3 棵要送 │ ?)謝振城在將│ ││ 漂流木是買重機上│ 給朋友,叫我選 3│ 木材放在內門土│ ││ 的整台木材,沒有│ 棵比較不好的給他│ 地時,當天他就│ ││ 另外砰重量。 │ 就好,他會再補給│ 付現金給我。誰│ ││(問: 你提到的股東│ 我,黑弟第一次來│ 出資的我不清楚│ ││ 游財印、游勝任、│ 有先將 8 棵紅檜 │ ,不過謝振城付│ ││ 楊子儀、張志明等│ 都留在我 707 地 │ 錢時,輝哥也在│ ││ 人,在向葉冠憶買│ 號土地上,過幾天│ 旁邊。 │ ││ 漂流木的現場,他│ 他委託吊車司機將│(問:你賣給謝振│ ││ 們都有去嗎?)我│ 我不要的 3 棵紅 │ 城的漂流木,切│ ││ 不知道,要問李振│ 檜載走,過約半個│ 面平整嗎?)好│ ││ 輝,因為我鑑定完│ 月當初載 8 棵紅 │ 久的事我記不起│ ││ 木材價值叫李振輝│ 檜來的其中 1 位 │ 來。 │ ││ 付錢時,沒多久我│ 砂石車司機又載了│(問:謝振城、李│ ││ 就離開了。 │ 2 棵棟木來給我。│ 振輝說他們以 │ ││(問:你在高等法院│(問:第 2 次將 3 │ 53000 元向你買│ ││ 時為何也沒提到葉│ 棵紅檜搬走,及第│ 漂流木,你為何│ ││ 冠憶?)因為法院│ 3 次載 2 棵樟木 │ 說是 20 萬元左│ ││ 當時沒問我,他們│ 來給你時,黑弟有│ 右?)印象中確│ ││ 只問我到底有無與│ 到場嗎?)沒有。│ 實是 20 萬元左│ ││ 黃明芳合夥,但我│(問:將檜木載走及│ 右,20 多萬元 │ ││ 在高等法院審理時│ 將樟木載來給你不│ 好像有包含運費│ ││ 我有將葉冠億及其│ 是都需要重機嗎,│ 。 │ ││ 他股東地址提供給│ 為何你只需付第 1│(問:木材賣出的│ ││ 法院。 │ 次重機的錢?)因│ 金額是多少?)│ ││(問:失竊的紅檜 5│ 為我第 1 次是向 │ 我真的不知道,│ ││ 棵、香樟 1 棵的 │ 他買他載來的全部│ 因為時間太久,│ ││ 外表有何特徵?)│ 8 棵紅檜,後來是│ 我只記得謝振城│ ││ 外表就是一般漂流│ 他要來踉我換,所│ 付我 20 萬元左│ ││ 木,我們有照相,│ 以我不用付錢。 │ 右的款項。對提│ ││ 但為了與合夥撿拾│(問:所以該次交易│ 示警卷 52 頁的│ ││ 的漂流木做區隔,│ 你出 53000 元向 │ 木材無法確認,│ ││ 李振輝將買的漂流│ 黑弟買紅檜 5 棵 │ 當時我賣給他的│ ││ 木與撿拾的漂流木│ 、香樟 2 棵?) │ 木材有的有切過│ ││ 分開擺放。 │ 是。 │ 才有辦法上載運│ ││(問:一開始葉冠億│(問:紅檜 5 棵、 │ 的貨車上,但有│ ││ 載來的木材為何?│ 香樟 2 棵只值 │ 些沒整理,我記│ ││ )葉冠德載來還沒│ 53000 元嗎?)那│ 得我賣給他的數│ ││ 卸下,我到葉冠億│ 是黑弟自己開的價│ 量比照片上多一│ ││ 的車上看,我看到│ 錢。 │ 點,看不出來照│ ││ 的是紅檜及香棟,│(問:謝振城有無看│ 片上的木材與我│ ││ 我還沒等到他們卸│ 你卸下木材?)有│ 當初賣他的是否│ ││ 下木材時我先離開│ 。 │ 相同,木材長的│ ││ 了,過幾天我到該│(問:為何謝振城說│ 都差不多等語(│ ││ 土地巡視有看到紅│ 你將錢交給謝振城│ 見 102 年度偵 │ ││ 檜 5 棵、香樟 2 │ ,謝振城將錢轉交│ 字第 25326 號 │ ││ 棵。 │ 給黑弟後,他就離│ 卷第 13 頁至第│ ││(問:你是隔幾天看│ 開了?)因為卸木│ 14 頁) │ ││ 到紅檜 5 棵、樟 │ 材很快,只有一台│ │ ││ 2 棵?)好像隔 │ 弄不下來,砂石車│ │ ││ 10 幾天,後來我 │ 司機幫我叫吊車來│ │ ││ 聽李振輝打電話跟│ 。 │ │ ││ 我說他有跟黑弟換│(問:光興段 707 │ │ ││ 木材,但我不知道│ 地號土地除放買來│ │ ││ 換什麼。 │ 的漂流木之外,有│ │ ││(問:你不是負責賣│ 無放撿拾的漂流木│ │ ││ 木材鑑價,到底是│ ?)沒有。那邊一│ │ ││ 跟黑弟買什麼木材│ 大片土地都是我的│ │ ││ ,你為何不關心?│ ,707 地號是田地│ │ ││ )因為 1 根紅檜 │ ,旁邊有些是建地│ │ ││ 價值就超過 53000│ 有蓋廟。 │ │ ││ 元所以後續換什麼│(問:買來的漂流木│ │ ││ 我覺得無所謂。 │ 與撿拾的漂流木放│ │ ││(問:一開始你在庭│ 置隔有多遠?)約│ │ ││ 陳述你為何都沒提│ 不到 100 公尺, │ │ ││ 到換木材的事?)│ 但我不知道確實距│ │ ││ 因為其他細節我忘│ 離等語(見 102 │ │ ││ 記,我只記得最後│ 年他字第 1499 號│ │ ││ 是向黑弟買紅檜 5│ 卷第 103 頁背面 │ │ ││ 、香樟 2 棵。 │ 至第 104 頁背面 │ │ ││(問:買來的漂木與│ 、第 107 頁背面 │ │ ││ 撿拾的漂流木是放│ )。 │ │ ││ 在同一塊土地上?│ │ │ ││ )不是。買來的漂│ │ │ ││ 流木都是放在李振│ │ │ ││ 輝的倉庫或土地,│ │ │ ││ 合夥撿拾的漂流木│ │ │ ││ 我都放在 3、4 處│ │ │ ││ 地方。 │ │ │ ││(問:既然買來的漂│ │ │ ││ 流木與撿拾的漂流│ │ │ ││ 木不是放在同一塊│ │ │ ││ 土地上為何你 99 │ │ │ ││ 年 9 月 1 日報警│ │ │ ││ 時會說在光興段 │ │ │ ││ 707 地號土地上失│ │ │ ││ 竊的檜 5 棵、香 │ │ │ ││ 樟 1 棵是撿拾的 │ │ │ ││ ?)報警時我沒想│ │ │ ││ 這麼多,而且都是│ │ │ ││ 我弄來的木材,後│ │ │ ││ 來我到高等法院有│ │ │ ││ 講清楚等語(見 │ │ │ ││ 102 年度他字第 │ │ │ ││ 1499 號卷第 101 │ │ │ ││ 頁面至第 103 頁 │ │ │ ││ 、第 106 頁)。 │ │ │ ││ │ │ │ │├─────────┼─────────┼────────┼────┤│3.於他案接受檢察事│3.於他案接受檢察事│2.於他案接受檢察│1.買方二││ 務官詢問時( │ 務官詢問時( │ 事務官詢問( │人所稱買││ 103.1.21)稱: │ 103.1.21)稱: │ 103.1.21)稱:│賣過程、││(問:88 災過後, │(問:88 風災過後 │(問:88 風災過 │數量、價││ 是誰跟「黑弟」接│ ,是誰跟「黑弟」│ 後,是否有賣漂│金等細節││ 洽買漂流木的事?│ 接洽買漂流木的事│ 流木給謝振城或│,賣方均││ )是透過我友人「│ ?)是謝振城打電│ 李振輝?)有。│稱不記得││ 阿忠(台語)」他│ 話告訴我說黑弟有│ 當時是賣「妹仔│,無從據││ 打電話給我說黑弟│ 木材要賣,謝振城│ (台語)」及香│以補強認││ 有撿到一些漂流木│ 說買這個會賺錢,│ 樟,數量我忘記│定。 ││ ,說黑弟需要付運│ 我們就合夥把漂流│ 了,好像有幾卡│2.買方二││ 輸的錢,所以他有│ 木買下來,是謝振│ 車,一卡車大概│人一致陳││ 木頭你若有需要買│ 城與黑弟接洽的,│ 最多可以裝 3 │述價金就││ 下來,我到李振輝│ 我負責出錢。我之│ 棵,是謝振城跟│是53000 ││ 的土地看木頭,我│ 前沒有與黑弟聯絡│ 我說的,但「輝│元一次付││ 是到李振輝土地才│ 過,是他們謝振城│ 哥」好像是跟謝│清。 ││ 第一次與黑弟見面│ 載木頭到現場時,│ 振城合夥的,我│ ││ ,之前都沒因為木│ 我才看到黑弟,當│ 是賣給謝振城的│ ││ 頭的事見面或通話│ 時現場有二、三部│ 。就一次。數量│ ││ ,我的部分都是「│ 車載來我都不認識│ 記不得了。是跟│ ││ 阿忠」跟我聯絡的│ 司機,現場我認識│ 謝振城接洽,接│ ││ 。 │ 謝振城、游勝印、│ 洽買賣時沒跟輝│ ││(問:「黑弟」是否│ 黑弟,卸貨那一天│ 哥聯絡過。 │ ││ 就是在 │ 講說有三根木頭要│(問:接洽本件漂│ ││ 庭的葉冠德?)是│ 給其他人,下次再│ 流木買賣時,買│ ││的。 │ 補給我,錢的部份│ 賣價金部分雙方│ ││(問:總共向「黑弟│ 是謝振城告訴我 5│ 是如何談的?)│ ││ 」買幾 │ 萬 3 千元,我就 │ 我想不起來了,│ ││ 次漂流木?數量?│ 付給黑弟 5 萬 3 │ 當時要付怪手的│ ││ )一次。當初數量│ 千元,我沒有跟黑│ 錢及撿漂流木的│ ││ 約八、九支,但是│ 弟討論過錢的事。│ 工錢,賣多少錢│ ││ 有些是黑弟自己要│(問:總共向「黑弟│ 我不記得了,只│ ││ ,只有五枝紅檜要│ 」買幾次漂流木?│ 記得沒賣很貴。│ ││ 賣我,其餘的他要│ 數量?)只有那一│(問:當時你是否│ ││ 賣他人,我告訴我│ 次而已。本來黑弟│ 曾跟上開購買漂│ ││ 的股東李振輝說這│ 載八根過來,後來│ 流木的人說,需│ ││ 樣可以划得來就確│ 又載三根走,後來│ 要用 5 萬 3000│ ││ 定買賣,後來多二│ 有補二根,所以總│ 元去支付重機械│ ││ 棵香樟是因為葉冠│ 共我們購買七根。│ 的錢 │ ││ 億帶三、四支紅檜│ 謝振城電話告訴我│,叫對方先給你錢│ ││ 走,不知黑弟怎麼│ ,我到的時候,過│ ,那些木材就給│ ││ 跟李振輝說的又補│ 一會兒黑弟與謝振│ 對方?)我忘記│ ││ 了二棵香樟,所以│ 城就跟載漂流木的│ 了。 │ ││ 現場剩下五根紅檜│ 卡車一起到場。 │(問:賣漂流木給│ ││ 二根香樟,後來被│(問:向黑弟購買漂│ 被告謝振城,是│ ││ 偷走的是五根紅檜│流木,是當場一次付│ 當場一次收足價│ ││ 及一根香樟。 │清價金嗎 │ 金嗎?)記不起│ ││(問:接洽本件漂流│ ?)是。我是將 5│ 來。 │ ││ 木買賣時,買賣價│ 萬 3 千元交給黑 │(問:賣上開漂流│ ││ 金部分雙方是如何│ 弟,一次付清,之│ 木給被告謝振城│ ││ 談的?)是「阿忠│ 後就沒有與黑弟交│ ,買賣價金是多│ ││ 」跟我說重機械的│ 易過。 │ 少?)我知道不│ ││ 錢付一付,黑弟要│(問:這筆錢是誰支│ 會很貴,錢我記│ ││ 留幾支紅檜帶走,│ 付的?是你個人購│ 不起來,含運好│ ││ 其他的就用這個價│ 買還是合夥購買?│ 像不超過 20 幾│ ││ 錢賣給我。 │ )我個人出的。我│ 萬元。 │ ││(問:向葉冠德購買│ 先付錢,我們是合│(問:你對謝振城│ ││ 漂流木,是當場一│ 夥,我與謝振城合│ 所述有無意見?│ ││ 次付清價金嗎?)│ 夥,謝振城叫我先│ )沒意見,是「│ ││ 是的,是李振輝出│ 墊支。如果有賣出│ 忠哥」跟我聯絡│ ││ 錢 53000 元,我 │ 賺錢與虧損都是二│ ,我剛說是謝振│ ││ 只是負責驗東西。│ 個平分。 │ 城跟我聯絡是因│ ││ 我忘記 53000 元 │(問:當時「黑弟」│ 為時間久了,忘│ ││ 是給何人了,因為│ 是否有跟你說,需│ 記了,我也不知│ ││ 當時我人離開現場│ 要用 5 萬 3000 │ 道「忠哥」的名│ ││ 到別處驗木頭。 │ 元去支付重機的錢│ 字。 │ ││(問:向葉冠億購買│ ,叫你們先給他錢│(問:之前在檢察│ ││ 上開漂流木,買貴│ ,那些木材就給你│ 官開庭時說買賣│ ││ 價金是多少?) │ 們?)是謝振城在│ 價金是 20 幾萬│ ││ 53000 元。 │ 電話中跟我講的,│ 元?)很久了,│ ││(問:這筆錢是誰支│ 黑弟沒有告訴我這│ 記不起來。 │ ││ 付的?是你個人購│ 些等語(見 102 │(問:買賣價金是│ ││ 買還是合夥購買?│ 年度偵第 25326 │ 何人給你的?)│ ││ )錢是李振輝付的│ 號卷第 22 頁)。│ 我記不起來等語│ ││ ,是我與李振輝合│ │ (見 102 年度 │ ││ 夥購買等語(見 │ │ 偵字第 25326 │ ││ 102 年度偵字第 │ │ 號卷第 36 頁、│ ││ 25326 號卷第 37 │ │ 第 37 頁背面)│ ││ 頁)。 │ │ 。 │ ││ │ │ │ │├─────────┼─────────┼────────┼────┤│4.他案偵查( │ │ │ ││ 103.04.28)供稱 │ │ │ ││ : │ │ │ ││(問:你說價金 │ │ │ ││ 53000 元是李振輝│ │ │ ││ 付的,你確定只付│ │ │ ││ 53000 元?是。當│ │ │ ││ 場李振輝拿 53000│ │ │ ││ 元來,我忘記是李│ │ │ ││ 振輝直接拿給葉冠│ │ │ ││ 億,還是李振輝先│ │ │ ││ 拿給我,我再拿給│ │ │ ││ 葉冠億,當初是葉│ │ │ ││ 冠億叫人去拖漂流│ │ │ ││ 木,付不出重機的│ │ │ ││ 錢等語(見 102 │ │ │ ││ 年度偵第 25326 │ │ │ ││ 號卷第 62 頁)。│ │ │ ││ │ │ │ │├─────────┤ │ ├────┤│5.本院再審( │ │ │1.謝振城││ 108.03.28)具結 │ │ │翻異前稱││ 證稱: │ │ │之買賣價││(問:本案發生在 │ │ │格、買受││ 99 年 8 月 23 日│ │ │樹木種類││ 中午 12 點,隔天│ │ │、價金一││ 8 月 24 日你發現│ │ │次付清等││ 遭竊的紅檜五棵、│ │ │情。 ││ 香樟一棵的來源是│ │ │ ││ 從何而來?)是我│ │ │ ││ 跟葉冠億買的。 │ │ │ ││(問:何時跟他購買│ │ │ ││ ?)確切時間我忘│ │ │ ││ 記了,也是在八八│ │ │ ││ 風災過後,他在做│ │ │ ││ 砂石場撿到,沒有│ │ │ ││ 錢繳運輸的錢,就│ │ │ ││ 拿來賣我們。 │ │ │ ││(問:你跟綽號黑弟│ │ │ ││ 的葉冠億買多少錢│ │ │ ││ ?)全部好像是 │ │ │ ││ 20 萬多還是 20 │ │ │ ││ 萬少我不知道,20│ │ │ ││ 萬左右,但我先付│ │ │ ││ 了 5 萬 3 給卡車│ │ │ ││ 運輸司機,其他的│ │ │ ││ 他是跟李振輝拿,│ │ │ ││ 確切的數字我忘了│ │ │ ││ 。 │ │ │ ││(問:買 20 萬多?│ │ │ ││ )20 萬前後,我 │ │ │ ││ 當天付給他的 5 │ │ │ ││ 萬 3 是車錢。 │ │ │ ││(問:你在 99 年 9│ │ │ ││ 月 1 日的警詢筆 │ │ │ ││ 錄裡面提到:「遭│ │ │ ││ 竊的紅檜、香樟是│ │ │ ││ 98 年 10 月 16 │ │ │ ││ 日到 98 年 11 月│ │ │ ││ 16 日在那瑪夏鄉 │ │ │ ││ 撿拾的漂流木」?│ │ │ ││ )不是這樣,那是│ │ │ ││ 跟葉冠億買的,放│ │ │ ││ 在李振輝的土地,│ │ │ ││ 錢是由李振輝出的│ │ │ ││ ,那些東西我不能│ │ │ ││ 拿去別的地方放,│ │ │ ││ 因為錢主是李振輝│ │ │ ││ ,不是我,是李振│ │ │ ││ 輝出錢的。 │ │ │ ││(問:這個是跟葉冠│ │ │ ││ 億買的,不是你去│ │ │ ││ 撿來的?)對,那│ │ │ ││ 顆也不是香樟,是│ │ │ ││ 高山香。 │ │ │ ││(問:可是卷裡面寫│ │ │ ││ 香樟?)他寫香樟│ │ │ ││ ,可是其實是高山│ │ │ ││ 香。 │ │ │ ││(問:你的意思是你│ │ │ ││ 做的那麼多次筆錄│ │ │ ││ 裡面,是因為詢問│ │ │ ││ 的人沒有特定問你│ │ │ ││ ,檢察官沒有問你│ │ │ ││ 、警察沒有問你?│ │ │ ││ )他都問說:「你│ │ │ ││ 這個是漂流木,去│ │ │ ││ 哪裡撿的?」我說│ │ │ ││ :「我有撿,放在│ │ │ ││ 另外一邊。」把過│ │ │ ││ 程從頭講到尾給他│ │ │ ││ 們聽。葉冠億為什│ │ │ ││ 麼賣給我們是因為│ │ │ ││ 我們有去撿,他也│ │ │ ││ 知道我們在撿,然│ │ │ ││ 後都撿不好的,他│ │ │ ││ 才拿那些好的說:│ │ │ ││ 「你要不要?我沒│ │ │ ││ 有辦法付運輸。」│ │ │ ││(問:你之前的筆錄│ │ │ ││ 都說葉冠億賣給你│ │ │ ││ 是因為要抵他的重│ │ │ ││ 機費用 5 萬 3 千│ │ │ ││ 塊?)對。 │ │ │ ││(問:為什麼今天變│ │ │ ││ 成 20 幾萬?)20│ │ │ ││ 幾萬是李振輝付給│ │ │ ││ 他的,我是負責拿│ │ │ ││ 當天的 5 萬 3 給│ │ │ ││ 運輸的人,價格的│ │ │ ││ 總額是李振輝跟他│ │ │ ││ 談的。 │ │ │ ││(檢察官稱我看筆錄│ │ │ ││ 裡面你是第一次提│ │ │ ││ 到 20 萬。)我知│ │ │ ││ 道,但事實上我沒│ │ │ ││ 有跟葉冠億說整個│ │ │ ││ 價錢,他是說:「│ │ │ ││ 你今天先拿 5 萬 │ │ │ ││ 3,其他的我們再 │ │ │ ││ 說。」不然人家不│ │ │ ││ 要再給我放在那邊│ │ │ ││ ,我才拿 5 萬 3 │ │ │ ││ 給他的。那是李振│ │ │ ││ 輝事後跟我講的,│ │ │ ││ 我現在也不知道你│ │ │ ││ 們傳我來要做什麼│ │ │ ││ ,那個資料早就不│ │ │ ││ 見了,我沒有那些│ │ │ ││ 資料了,說真的你│ │ │ ││ 要叫我從頭講到尾│ │ │ ││ 我沒有辦法記那麼│ │ │ ││ 多,我只知道總價│ │ │ ││ 是 20 幾萬給葉冠│ │ │ ││ 億,5 萬 3 是我 │ │ │ ││ 拿給卡車司機的,│ │ │ ││ 其餘不知道是 14 │ │ │ ││ 萬多還是 15 萬多│ │ │ ││ 拿給葉冠億是事後│ │ │ ││ 他跟我講的。那是│ │ │ ││ 事後李振輝跟我講│ │ │ ││ 的,帳目都是他在│ │ │ ││ 做,不是我在做,│ │ │ ││ 我是負責做工而已│ │ │ ││ 。我接觸到的是 5│ │ │ ││ 萬 3,20 幾萬是 │ │ │ ││ 李振輝跟我算帳的│ │ │ ││ 時候說本錢多少,│ │ │ ││ 我才知道總額是拿│ │ │ ││ 多少給葉冠億,所│ │ │ ││ 以那都沒有做在筆│ │ │ ││ 錄裡面,是事後這│ │ │ ││ 個審判完了,那些│ │ │ ││ 木頭拿回去了,我│ │ │ ││ 們賣走了,才扣掉│ │ │ ││ 那些本錢,我才知│ │ │ ││ 道他拿 20 幾萬。│ │ │ ││ 不是我事先知道,│ │ │ ││ 我事先都在忙著撿│ │ │ ││ 木頭不在家(見本│ │ │ ││ 院再字卷第 99 頁│ │ │ ││ 至第 112 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