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 即被告 吳炳文 右列被告因民國六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炳文因貪污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以其患有心臟病及高血壓痼疾,請求保外治療,經本院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看守所查復:「被告吳炳文高血壓及血管硬化症,係原有之疾患,目前似無生命危險」云云,則被告請求保外治療,顯無理由。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